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80號原告 黃萬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 陳宏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兆輝 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 陳勝隆 於訴訟繫屬中即民國113年6月7日死亡,依民事訴訟法第168規定訴訟當然停止,請提出下列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聲明承受訴訟。
㈠被告陳勝隆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
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㈡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
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㈢依上開承受訴訟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被告 孫金菊 、 鄭陳秀勤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如已死亡者,請提供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