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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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8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被告 林泳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01,7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金秋伶附表:
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至起訴前一日)計算基數(單位為年)年息給付總額197,334元97,334元2利息1,256元1,256元3利息97,334元113年8月2日113年8月6日5/3651.845%25元4其他費用92元92元合計101,7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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