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zO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二О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四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受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最高法院等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五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二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二六號刑事判決、本院九十三年度東簡字第九七號刑事簡易判決各一份、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影本等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弘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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