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1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楊勝浩 債務人郭琇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叁拾陸萬柒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遲延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點四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點九六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八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點三九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點七九八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壹拾萬玖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