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2號
原告 陳本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程營造有限公司(原名稱為群程營造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今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2號
原告 陳本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程營造有限公司(原名稱為群程營造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