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4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47號

聲請人 林姵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67779-6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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