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膳食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 強尼 (DELACRUZJOHNREYBELLOSILLO)
恩尼 (BALANQUITANTHONYGONZALES)GREGORIOALADINSANTILLAN 愛德華 (DELOSREYESEDUARDOAGUILLAR)上四人共同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皮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膳食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6,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原告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然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2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