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54號聲請人 黃壐民 相對人嬩姿宜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6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4年8月25日,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04年6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3,500,000元,並簽發本票交聲請人收執,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154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布袋鎮│ 振寮 ││806│103.13│全部││└──┴───┴────┴──┴───┴─────┴────────┴───────┴──────┘┌─────────────────────────────────────────────────────────┐│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15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層│樓│││││││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59│嘉義縣布│嘉義縣布│三層、鋼│40.9│54.6│54.6│13.7││││16│電梯樓│5.│平│全部│││││ 袋鎮新 厝│ 袋鎮振寮 │筋混凝土│1│8│8│7││││4.│梯間│46│方││││││仔383之1│段806地│加強磚造││││││││04│││公││││││5號│號│、住家用│││││││││││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