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7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768號聲請人 陳翟 (即 牛壽益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76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宏廣股份有限公司│87NF0000000-0│1│100000│├──┼─────────┼───────┼───┼────┤│0002│宏廣股份有限公司│87NF0000000-0│1│100000│├──┼─────────┼───────┼───┼────┤│0003│宏廣股份有限公司│87NF0000000-0│1│100000│├──┼─────────┼───────┼───┼────┤│0004│宏廣股份有限公司│87NF0000000-0│1│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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