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96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被告東莞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文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重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25日下午3時許,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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