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振杰 (原名 呂碧雲 )訴訟代理人 吳榮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詠芳※附件
一、請提供受扶養人呂菊子、 呂佩如 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並說明受扶養人 彭謝英妹 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
二、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呂菊子、呂佩如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三、聲請人應提出所得及薪資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四、請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受扶養人呂菊子、呂佩如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自105年5月起迄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呂菊子、呂佩如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六、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說明每月必要支出包括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呂菊子之醫療費用,請說明之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