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鄧仁志 (原名 鄧芢志 )代理人 王柯雅菱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詠芳◎附件
一、請聲請人提出近五個月的薪資證明(如薪資條、薪資匯款存簿影本)。
二、請「詳列」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細項,並提出相關單據或憑證(如:電話費、交通費、膳食費、日常支出、家用支出等)。
三、 陳明 聲請人及聲請人未成年子女 鄧如芯鄧如閔鄧芳昀鄧翔謙 目前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四、請提出聲請人未成年子女鄧如芯、鄧如閔、鄧芳昀、鄧翔謙之104、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未成年子女是否有其他共同扶養人?若有,請具體說明如何分攤扶養費用?若無,請說明原因?並請「詳列」未成年子女應受扶養之種類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五、請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未成年子女鄧如芯、鄧如閔、鄧芳昀、鄧翔謙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自105年2月起迄今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鄧如芯、鄧如閔、鄧芳昀、鄧翔謙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