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彭瑞鳳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詠芳◎附件
一、聲請人於財產狀況說明書及調解筆錄中說明撫養母親費用一個月約新台幣(下同)3,000元(見消債調卷第8頁、63頁反面),惟聲請人另外陳報撫養母親費用為5,000元,請聲請人說明。
二、請提供受扶養人 彭謝英 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並說明受扶養人 彭謝英妹 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四、聲請人應提出所得及薪資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五、財產狀況說明書中關於交通費2,000元及雜支1,500元之部分請聲請人說明。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