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夢璽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詠芳◎附件
一、請提出受扶養人林榕一、 張明珠 之104、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受扶養人是否有其他共同扶養人?若有,請具體說明如何分攤扶養費用?若無,請說明原因?
二、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型保險?若有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自105年2月起迄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林榕一、張明珠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四、聲請人陳報每月房租必要支出金額為5,000元,並提出房租租賃契約書為憑(見消債調卷第9頁),然聲請人於107年
3月8日調解時自陳目前與朋友一同居住,其所陳報房租租金5,000元是已扣除朋友分擔之部分,惟依據房租租賃契約書上記載每月房租為5,000元,請說明此部分。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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