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80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弼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80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上午10時4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洪育祺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零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捌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書
及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育祺
法官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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