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三八號
原告甲○○被告 吳瑞民 即熊貓商行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張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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