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酌定清算人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96號聲請人 劉欣怡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酌定清算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擔任聖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捌萬貳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清算人之報酬,由法院決定之;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公司法第325條定有明文。次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準用之,同法第177條亦定有明文。又法院於決定清算人報酬時,應視清算人對公司辦理清算程序中所投入之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及工作內容等事項,綜合考量後決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字第6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聖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凱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自就任清算人後,即辦理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下稱國稅局桃園分局)查詢聖凱公司登記資料及財產狀況,復多次與債權人國稅局桃園分局聯繫,並以電話通知相關清算進度等清算工作,而聲請人處理聖凱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清算事務,已花費30小時,後續完成清算事務預計花費10小時不等,並已代墊支出刊登新聞紙費用1,500元及聲請費500元。聖凱公司之財產僅有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餘額新臺幣(下同)358,210元,及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三筆土地之共有物分割補償金債權9,520,779元,且前揭共有物分割補償金及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餘額均已繳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下稱桃園分署)欲進行分配,然欠稅案件執行期間將於民國111年3月4日屆滿而須分配完畢,清算人之報酬須列入分配表中故有急迫性,爰依法請求酌定清算報酬82,000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選派而擔任聖凱公司之清算人乙情,業經本院調取110年度司字第63號卷宗核閱無訛。而聖凱公司並無董事,且僅有監察人 蔡清 一人,惟蔡清已於100年11月2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則聖凱公司既無董事及監察人可資徵詢,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擔任聖凱公司清算人之報酬,應由本院依其擔任清算人期間從事清算事務之內容,逕予酌定之。而聲請人就任後,已辦理如附表所示之清算工作等節,有臺中市政府110年11月8日府授勞動字第1100290871號函、桃園分署110年10月8日桃執戊96年營所稅執特專字第00000000號執行命令、桃園分署110年10月29日桃執戊96年營所稅執特專字第00000000號函、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10年11月18日新北板地登字第1105979460號函、土地登記謄本、廣告費及聲請費收據在卷足稽。本院審酌聲請人係專業律師,就本件清算事務已進行之工作內容及花費時間為30小時,暨其預估完成本件清算工作時間約為10小時,認聲請人之清算人報酬酌定為80,000元為適當。又聲請人於處理清算事務過程中所墊支刊登新聞紙費用1,500元及聲請費用500元,核屬辦理清算事務之必要費用,爰併核定聲請人已支出之清算費用為2,000元。從而,本院斟酌聲請人上開清算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時間,並加計所墊支之必要費用,爰酌定聲請人擔任聖凱公司清算人之報酬為82,000元(計算式:80,000元+2,000元=82,000元)。
四、依公司法第32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4條、第17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工作內容時數備註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共二次)4含交通往返填寫取回勞保退休準備金帳戶餘額申請書3含與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聯繫取回帳戶餘額申辦文件及準備資料辦理聖凱公司勞保退休準備金帳戶餘額取回6含2次親自自板橋南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辦理辦理聖凱公司印鑑章變更6含親自自板橋南下臺中市政府經發局辦理,及書寫辦理印鑑章變更申請書辦理抵押權塗銷事宜4含書寫辦理抵押權塗銷相關文件與桃園分署、國稅局桃園分局聯繫清算進度及依執行命令說明清算程序進行7含桃園分署110年10月21日命聲請人至該署說明清算進行合計:3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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