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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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79號聲請人 王如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傑琦┌────────────────────────────────────┐│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王如蘭│凱基銀行中│104年7月1日│50,000元│AW0000000│││││和分行│││││├──┼─────┼─────┼──────┼─────┼─────┼──┤│002│王如蘭│凱基銀行中│104年7月1日│80,000元│AW0000000│││││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