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82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朱秋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