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9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雅惠 (原名 莊雅卉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參佰玖拾捌元,及其中㈠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