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小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40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被告 許亞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751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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