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40號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被告 許亞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751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