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埔小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1年度埔小字第46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嫦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昱愷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萬6,413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6,4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倘逾期未補繳,本院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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