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小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小字第91號

原告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祺

被告 劉莉萍 (即 黃德輔 之繼承人)

劉明志 (即黃德輔之繼承人)

劉明雄 (即黃德輔之繼承人)

劉莉菁 (即黃德輔之繼承人)

劉芝妤 (即黃德輔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分別在臺北市、新北市及高雄市,此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