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372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郭文祥 債務人惠華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林森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拾柒萬壹仟伍佰零叁元肆角柒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叁元伍角陸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陸拾壹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仟貳佰陸拾肆元捌角柒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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