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348號債權人 潘宏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施敏元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利息之利率(如未約定者,請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如未具狀表明,將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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