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購屋訂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7號原告 張慧智 原告因請求返還購屋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俊宇開發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31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