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6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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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2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26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勝欽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勝欽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勝欽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13年7月9日提起公訴,然因被告現臥病在床並使用鼻胃管、尿管等醫療器材,難以到庭應訊,又其雖意識清楚,然語無倫次、答非所問而無法應答等情,有本院電話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113年8月7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130024330號函暨所附員警職務報告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第21頁至第25頁),堪認被告已因疾病而無法到庭接受審判,為保護被告之訴訟權利,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於被告能以正常意識到庭以前,停止本件之審判。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