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 林志明 被上訴人 曾建文
施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8,724元(曾建文所有土地面積88.8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800元=248,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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