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412號原告 吳虹靜 被告 王聖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11年8月11日11時40分許遭不明人士詐騙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將該筆款項匯入被告所有之帳戶,經檢察官查證被告確有參與相關犯行而提起公訴,爰依法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50萬元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30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錢毓華法官張雅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