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聲請人 王建程 代理人 蕭享華 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易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彥勲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及其代理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費1,000元=1,55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其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證據證明之(應併說明欠債原因)。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112年4月6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0年4月7日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
五、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六、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且其上如有「有效人壽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聲請人之配偶為68年次,現年43歲,尚值壯年,未達勞動退休年齡,理應尚有工作能力,請說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
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