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雄補字第159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2年度東司救字第11號裁定駁回,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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