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8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壢簡字第8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壢簡字第8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炳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37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涂炳棋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膏壹瓶(毛重79.6309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涂炳棋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數量、無毒品相關前科紀錄之素行、坦承之犯後態度、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膏1瓶(毛重79.6309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盛裝上開毒品之瓶,因與毒品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周珮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附錄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3729號被告涂炳棋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李浩霆 律師(嗣經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涂炳棋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24日上午6時40分許,在苗栗縣貓狸山上之某公園內,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黑 」之成年男子,取得含有第二級毒品取得第二級毒品大麻膏1瓶後而持有之。嗣警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9時15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前盤查而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涂炳棋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供述其於上開時、地起即持有前開扣案之大麻膏1瓶之事實。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照片2張及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證明扣案之毒品,經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膏1瓶,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檢察官周珮娟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楊梓涵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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