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32號原告昕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添成 被告昀昇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 被告 鄭進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1,9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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