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83號原告 謝均海 被告 謝榮銓
許玉蘭 謝曉雯 謝曉誼 謝逸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15,8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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