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657號原告 陳秀枝 (原名: 陳金枝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 律師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25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逸軒附表:計算式:利息436,999.94元+102,257元=539,257元(元以下四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