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368號聲明人 江仁傑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江仁傑為被繼承人 江明峻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彰化縣員林鎮○○里○○巷00號)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2年9月27日死亡,聲明人聲明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查聲明人與被繼承人為兄弟關係,係屬法定第三順序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佐。惟被繼承人之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 江寶蓮 、 江建興 、 江秀滿 、 江建良 尚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亦有繼承系統表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記錄在卷可憑。是聲明人並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宇林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