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242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洪承浤洪慶耀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5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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