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787號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及上開借款自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一成利息(目前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六),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其利息及違約金以上開標準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