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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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叁仟捌佰捌拾元(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11,000元,占用土地面積
43.73平方公尺,原告所有權應有部分為10000分之11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楊錫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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