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1號聲請人有限責任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1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利息、債務清償日期、遲延利息、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6年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6年1月5日起至116年1月5日止,前3年按月付息,第4年起以每月為一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則按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1.025機動計算,並隨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如有遲延履行,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全部清償。詎相對人自96年5月5日起即未按期繳納利息,尚欠借款本金6,000,00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惟屢經催討均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以上均影本)各乙份、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各乙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7年1月11日新院雲民慧97拍21字第03519號函公示送達相對人,惟其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2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鎮○○○段││573│建│││1393.00│266/10000││└──┴───┴────┴────┴────┴───────┴─┴──┴──┴──────┴──────┴───┘┌─────────────────────────────────────────────────────────────────┐│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2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438│新竹縣竹│仁愛段│住家用,│12層:│││││214.62│陽台│26.12│平方公│全部│││││東鎮北興│573地號│鋼筋混凝│214.62││││││││尺││││││路1段563││土造12層│││││││││││││││號12樓││樓房││││││││││││├──┴──┴────┴────┴────┴───┴───┴───┴───┴───┴───┴────┴───┴───┴───┴───┤│共用部分:仁愛段1439建號:面積363.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仁愛段1440建號:面積133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54/13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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