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1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玻璃吸食器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5年9月28日11時許回溯24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海洛因1次,業經貴院以95年度訴字第4415號判決確定,其中扣案之物為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吸食器,應視為第2級毒品,爰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物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603─76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俊寬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林香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