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勞小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小補字第1號

原告 吳慶裕

被告綠野仙境公寓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士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是本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667=33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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