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99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政煬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