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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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517號
原   告 甲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吳映辰 律師
複代理 人  林瓊嘉 律師
被   告 乙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承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28日上午9時55分,
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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