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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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994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被 告 長谷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谷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7,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