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00號聲請人 簡世岳 上列聲請人簡世岳因與相對人 楊嬿臻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簡世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票號:WG0000000)原本所載,其發票人「楊嬿臻」,與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 楊燕臻 」不符,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更正後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