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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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九四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訴訟代理人 謝幸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 鍾天仁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號),扶助鍾天仁,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慧兒
法官阮富枝法官陳光秀法官吳惠郁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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