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5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公式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費用合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