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19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慶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營毒偵字第39號),本院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謝慶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0行所載被告謝慶興前案「甫於93年10月1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應補充為「甫於93年10月1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翌日出監」;另第16行所載被告「於99年4月5日未經撤銷假釋而執行完畢」,應補充為「於99年4月5日未經撤銷釋,保護管束期滿而執行完畢」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