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黃小娟 被告 李明 和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103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 李明和 因刑事傷害案件,經原告黃小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增泓法官黃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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